2008年11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雇员偷懒致路人受伤 雇主赔钱后可否追偿
芦近远

  张先生问:
  我开了一家餐饮店,雇了李某等服务员。今年6月的一天,营业结束时,因店门口积了不少垃圾和油水,我就交代李某把人行道清理干净,防止夜晚有人滑倒。李某草草地打扫了一下,就关门回家了。凌晨,王某骑自行车路过店门口时因垃圾影响而滑倒受伤,花去数千元医药费。我在赔偿王某的损失后,能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?

  本报作答: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,在雇佣关系中,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。在雇员仅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,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向雇员要求赔偿;只有在雇员存在“重大过失”时,雇主才可以追偿。
  判断雇员是否存在“重大过失”,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,综合考量后认定。在本案中,你已明示残留垃圾可能造成危险后果并要求李某予以清除,而李某未听从你的提醒和要求,最终造成事故,李某的过错程度较大,应当认定存在“重大过失”。你在赔偿王某后,有权向李某追偿。